所得稅 關於將房屋買賣納入綜所稅

我想請問  關於將房屋買賣納入綜所稅
舉例
核定契價 *我是鶯歌區 9% =A
A+所得淨額*我大概是繳6%= 所要繳的金額
是這樣嗎?

網路找的問題解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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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的
    但是現行稅率級距
    第一級是5%不是6%
    http://www.ntat.gov.tw/county/ntat_ch/aig701_list.jsp

    綜合所得淨額 稅率 累進差額 全年應納稅額
    500,000元以下 ×5% -0元= 全年應納稅額

    財產交易所得算法有兩種,一種是列舉方式,只是申報時較麻煩,要準備一大堆單據供查核,另一種就是用最後一次買賣契稅繳款書上的核定契價(因為是買方繳契稅所以通常留存在買方,賣方會留影本)*按照財政部每年發布的當地財產交易所得課稅標準來計算應稅所得(以100年度台北市為例,按房屋評定現值的 42%核課財產交易所得),就是你要申報的財產所得稅,這種方式檢附資料只有一張契稅繳款書影本就可以。這兩種財產交易所得計算方式供納稅人選擇,取其最有利的一種報稅(這就是節稅方法)就可以併入綜合所得稅繳納了。
    至於要繳多少稅還要看牛收入淨值是多少才能確定稅率與金額

    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解說)

    ( 1 )以申報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為例,實際售屋收入得減除之細項如下:
    ? 成本部分:取得房屋的價金以及購入房屋達可使用狀態前的一切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監證費或公證費等,還有在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的利息,以及在取得房屋所有權後,於使用期間內所支付屬於資本支出的修繕、改良、增置等費用。
    ? 移轉費用部分:出售房屋所須支付的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及搬運費等。
    如果無法提出證明文件,公司秘書,還可直接按照財政部每年發布的當地財產交易所得課稅標準來計算應稅所得。

    若是財產交易有損失(就是虧錢啦!),須於交易當年度到稅捐單位申報財產交易損失(需舉證),經審查通過後,可於當年度或分三年內抵扣所得稅稅額。

    重購退增值稅,請參考土地稅法35條規定


    土地稅法第三十五條(退稅)
    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或土地被徵收後,自完成移轉登記或領取補償地價之日起,二年內重購土地合於左列規定之一,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或補償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一、自用住宅用地出售或被徵收後,另行購買都市土地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七公畝部分仍作自用住宅用地者。
    二、自營工廠用地出售或被徵收後,另於其他都市計畫工業區或政府編定之工業用地內購地設廠者。
    三、自耕之農業用地出售或被徵收後,另行購買仍供自耕之農業用地者。
    前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先購買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始行出售土地或土地始被徵收者,準用之。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於土地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之。


    新購房屋仍需做自用住宅5年,5年內不得再行移轉或供出租、營業、戶籍遷出等非自用住宅的情形,即使是夫妻贈與也不行,否則會被追繳原退還之稅款。 重購退稅請求權時效為5年。向原出售土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請。


    若買屋未滿年非自用住宅出售,另需課徵奢侈稅。


    100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http://www.ntat.gov.tw/county/ntat_ch/tax-1-3-4list4.jsp

    一、直轄市部分:

    (一)臺北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42%計算。

    (二)新北市:

    1、板橋區、永和區及新店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8%計算。

    2、三重區、中和區、新莊區、土城區、蘆洲區、汐止區及樹林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6%計算。

    3、三峽區、淡水區、五股區、泰山區、林口區、深坑區及八里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4%計算。

    4、鶯歌區、瑞芳區、石碇區、坪林區、三芝區、石門區、平溪區、雙溪區、貢寮區、金山區、萬里區及烏來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9%計算。

    其他請參閱網址

    參考資料:

    參考資料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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